服务采购投标保函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服务采购投标保函管理,加强对投标保函的控制和风险防范,确保服务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进行的全部服务采购活动中的投标保函管理。
三、定义
投标保函:是指由投标人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书面担保,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履约。 投标保函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服务价格确定。
四、投标保函的提交
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2. 投标保函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期限前提交至指定地点。 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不得有任何涂改、增减或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五、投标保函的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保函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投标保函的有效性; 2. 投标保函的金额; 3. 投标保函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保函的保管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保函进行保管,未符合要求的投标保函将退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保管投标保函的方式包括:
1. 原件保管; 2. 复印件保管。
七、投标保函的执行
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中标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采购人可以依据投标保函的约定向出具保函的机构索赔,由出具保函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八、投标保函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采购人应当退还投标保函:
1. 未中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后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投标人; 3. 采购人因故取消招标的投标人。
九、责任
1. 采购人负责投标保函的保管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保函的审查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投标人对其提供的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出具保函的机构对其提供的投标保函的担保责任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