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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起诉不撤诉后保全费
时间:2023-10-26

银行起诉不撤诉后保全费

近日,某银行在一起欠款案件中提起的起诉备受关注。据了解,该银行对借款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院外进行了财产保全。然而,意外的是,当事人撤诉后,该银行却向法院申请了保全费。

对此,一方面有人认为,银行的行为并无不妥,法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追究起诉撤回方的保全费用。另一方面,也有人指出,银行过度使用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会给借款人造成经济上的困扰,应当审慎使用此类手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当事人撤诉后,被告可以要求撤诉方承担因强制执行或者其他诉讼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这就说明了银行向法院申请保全费的合理性。

但是,并不是所有撤诉案件都适用于申请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提起撤诉后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保全费:一是因起诉向被告提供的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影响到了相关财产;二是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恶意及其他不正当主张。

银行在这起案件中是否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呢?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银行证明了借款人存在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并且采取的保全措施确实对借款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影响,银行向法院申请保全费就具备了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重点在于判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恶意及其他不正当主张。如果银行不能充分证明借款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保全措施对借款人的财产并未造成重大影响,那么银行向法院申请保全费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过度使用司法手段。

另外,考虑到公平性和合理性,法院也有权对银行向其申请的保全费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银行的申请不合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减少或者免除保全费用。

总的来说,银行在起诉不撤诉后申请保全费虽然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银行在采取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时应该慎重考虑,确保没有过度干预借款人的正当权益。法院也需要审慎审核银行的保全费申请,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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