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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时间:2024-05-22

湖北省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证金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鄂建规建字〔20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发包人为承包人开立的银行提供的保证,用于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工程施工合同:

(一)政府投资工程;

(二)国有企业投资工程;

(三)事业单位投资工程;

(四)民用建筑工程;

(五)基础设施工程;

(六)其他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工程。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包括:

(一)保证金专用存款;

(二)银行保函;

(三)保险保证金;

(四)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发包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履约保证金方式。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按照合同价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单项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1%;

(二)单项合同价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为0.9%;

(三)单项合同价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为0.8%;

(四)单项合同价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为0.7%;

(五)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为0.6%;

(六)单项合同价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为0.5%;

(七)单项合同价在10亿元至20亿元(含)的,为0.4%;

(八)单项合同价在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为0.3%;

(九)单项合同价在50亿元至100亿元(含)的,为0.2%;

(十)单项合同价在100亿元以上的,为0.1%。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一)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二)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三)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工程主体结构已达到工程使用功能验收要求的,发包人可分期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分期退还比例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含新增工程量和变更工程量)所占合同总价款的80%;

(四)有证据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发包人不配合组织验收,导致工程无法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退还;

(二)分期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的,自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

第九条 发包人未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仲裁、诉讼。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由指定的银行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并不得用于抵扣合同价款或索赔。

第十二条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整改或修复工程的费用等。

第十三条 发包人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相关负责人;

(三)对发包人,暂停或取消相关资格;

(四)对承包人,处以罚款;

(五)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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