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规定文件
时间:2024-05-22
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规定文件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
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或承包人在中标或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或发包人提交的作为履约担保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形式。其目的是确保投标人或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或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投标人或承包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 中标或签约且已按期交付履约保证金;
- 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 合同期满或者工程验收合格;
-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未届满;
- 招标文件或合同未约定更严格的退还条件。
三、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
根据不同退还情形,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程序如下:
1. 合同期满或工程验收合格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向招标人或发包人提交以下材料:
- 履约证明材料(如合同履约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 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 其他所需材料(如有)。
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做出退还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投标人或承包人并提供合理理由。
2. 解除或终止合同
若因招标人或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投标人或承包人有权全额退回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向招标人或发包人提交以下材料:
- 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书;
- 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 其他所需材料(如有)。
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做出退还决定。
3. 投标人或承包人放弃退还
投标人或承包人可自愿放弃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应向招标人或发包人提交以下材料:
- 履约保证金放弃声明;
- 其他所需材料(如有)。
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做出接受或拒绝决定。
四、履约保证金退还争议处理
如因履约保证金退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
六、注意事项
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有效期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超过有效期不退还;
- 投标人或承包人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招标人或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当事人在履约保证金退还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法律顾问或行业主管部门。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