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应由谁保管举证
时间:2024-05-22
履约保证金应由谁保管举证
导言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提供的担保。在诉讼中,关于履约保证金应由谁保管以及如何举证,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为实务提供参考。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惯例
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通常由受让人提供并由发包人保管。其原因在于,受让人处于较弱势地位,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作为债权人,有权保全履约保证金。
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应由谁保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有疑义时,可以请求对方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履行合同能力或者有其他担保措施的,法院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
举证责任
关于履约保证金应由谁举证,目前有两种观点:
受让人提供保管证明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受让人作为债务人,负有保管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因此应承担提供保管证明的责任。债权人发包人主张受让人未履行保管义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发包人提供保管证明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发包人作为债权人,有权享有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利益,因此应承担提供保管证明的责任。受让人主张发包人未保管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的裁判规则
法院在审理履约保证金保管举证责任的案件时,一般遵循以下裁判规则:
- 如果受让人未提供保管证明的,法院将认定发包人已保管履约保证金。
- 如果发包人未提供保管证明的,法院将认定受让人未履行保管义务。
- 如果双方均未提供保管证明的,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证据进行分析,认定由谁负有保管责任。
例外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可能发生例外:
- 双方约定由第三方保管履约保证金的,以约定为准。
- 履约保证金为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由银行保管。
- 发包人明确表示不保管履约保证金的,受让人应自行保管。
保管不当的法律后果
如果发包人或受让人未履行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保管人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 丧失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利益。
- 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保管义务的履行
发包人或受让人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人,应履行以下保管义务:
- 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 建立保管台账,记录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支付、结余等情况。
- 定期检查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 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裁判规则共同确定。受让人和发包人应共同遵守保管义务,保证履约保证金的安全性。违反保管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