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收履约保证金合法吗知乎
时间:2024-05-22
迟收履约保证金合法吗知乎
引言
在建筑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是常见的合同条款之一。然而,因施工进度延误等原因,承包商迟迟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迟收履约保证金是否合法?这篇文章将从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五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5个日历日内核算工程款并出具结算证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一次性结清工程款。”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其中包括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则构成违约。
行业惯例与实践
在建筑工程行业,迟收履约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通常情况下,承包商为了避免产生逾期交工责任,会按照约定进度组织施工。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或建设单位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时,承包商往往会与建设单位协商延长工期。
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会以工期延误为由,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进而迟收或拒收履约保证金。然而,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设单位只有在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实务操作建议
为了避免因迟收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纠纷,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应做好以下准备:
- 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期限: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期限,防止建设单位借口工期延误而拖延或拒绝支付。
- 注意工期变更的影响:如果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变更,承包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避免建设单位在竣工后以工期延误为由扣除履约保证金。
- 做好书面沟通记录:承包商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制作书面记录,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金额以及用途。避免因口头承诺而产生争议。
常见的错误认识
对于迟收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认识。例如:
- 工期延误可以拖延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根据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则构成违约。工期延误并不能成为建设单位拖延或拒收履约保证金的正当理由。
- 建设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期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建设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或拖延支付时间。
结论
综上所述,迟收履约保证金的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履约保证金。如果建设单位迟收或拒收履约保证金,承包商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