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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扣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05-22

没签合同扣履约保证金

前期准备

在开展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通常会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形式,目的是确保承包商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防止因承包商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前提是承包商已实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

未签合同扣保证金合法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要约、承诺、标的三个要件。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承包商尚未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要求做出承诺,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无权扣除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此举侵犯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商的维权途径

如果承包商遭遇未签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

  • 协商: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和平解决。
  • 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归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出现未签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 签订正式合同:在确认工程建设事项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 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和返还条件。
  • 谨慎对待前期费用:在未签订合同前,谨慎对待建设单位要求支付的任何前期费用,避免出现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承包商小王与建设单位小张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小王承建小张的房屋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进行过程中,小张以小王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扣除小王的履约保证金。小王认为双方未签订合同,建设单位无权扣除保证金,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张返还履约保证金。

**案例二:**

承包商小刘与建设单位小李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小刘承建小李的厂房建设工程。合同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和返还条件。工程完工后,小李以小刘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扣除小刘的履约保证金。小刘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小李返还履约保证金。

结语

未签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是一种违法行为,承包商可以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承包商应谨慎对待前期费用,在确认工程建设事项后及时签订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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