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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预付款保函制度
时间:2024-05-22

财政部关于预付款保函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预付款保函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预付款保函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财政拨付的各类预付款项目,包括财政拨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等。财政拨付的风险拨款不适用本制度。

预付款保函类型

《通知》明确预付款保函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合同履约保函:保障采购人或委托人与承办单位(受托人)履约的保函。
  2. 返还预付款保函:保障采购人或委托人因承办单位(受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而要求返还预付款的保函。
  3. 尾款支付保函:保障承办单位(受托人)收到尾款的保函。

保函责任

保函责任范围应包括:

  • 承办单位(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损失;
  • 采购人或委托人在承办单位(受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时,为追回预付款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其他因承办单位(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造成的损失。

保函金额

保函金额根据预付款比例和项目风险程度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预付款的50%。

保函期限

保函期限不得超过预付款合同约定付款期满之日起180天。

保函形式

预付款保函应采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函形式。

保函管理

财政部门加强预付款保函监管,具体包括:

  • 制定预付款保函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 加强保函资格审查,确保保函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 建立保函信息库,及时录入、更新和查询保函信息。
  • 定期开展保函核查,督促承办单位(受托人)及时提供保函信息。
  • 强化保函兑付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承办单位(受托人)的义务

承办单位(受托人)应当:

  • 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或委托人提供保函。
  • 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保函信息。
  • 按时履行合同约定,避免保函被兑付。

保函兑付

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部门可按照保函约定兑付保函:

  • 承办单位(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
  • 采购人或委托人与承办单位(受托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正保函

保函被兑付后,财政部门可督促承办单位(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保函,但补正期限不得超过保函期限180天。

预付款保函制度是财政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保函机构、承办单位(受托人)应共同做好预付款保函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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