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归到规费吗?
前言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常用的担保方式,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履约。随着工程建设领域的快速发展,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从法理和实务两方面深入探究履约保证金是否归属于规费,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法理解析
一、规费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规费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的,用于行政机关从事下列行政活动的费用:(一)颁发许可证、资质证书、执照等;(二)审批、登记;(三)检验、检疫、监测;(四)认证、认可;(五)标准制定、计量;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旨在保障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履约保证金不同于规费,不属于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检验、认证等行政管理的性质。
实务操作
一、收取方式
履约保证金通常由发包人收取。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金可以以现金方式收取,也可以采取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方式。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履约完成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会如数退还给承包人。
二、使用范围
履约保证金仅限于保障工程项目的履约,不得挪作他用。发包人不得无故扣留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以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前提下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56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履约保证金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取代了留置权的担保效力,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规费。”
二、省级人民法院案例
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初终字第765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履约而向承包人收取的款项,属于合同担保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规费。”
争议探讨
一、回归履约保证金的本质
履约保证金的本质是保障工程项目的履约,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此,不能以履约保证金由行政机关收取为由,将其认定为规费。
二、避免规费与合同担保的混淆
规费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等特征;而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担保方式,具有协商性、营利性等特点。两者在性质、用途、法律适用等方面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不归属于规费。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常用的合同担保方式,其性质、收取方式、使用范围等都与规费有本质区别。明确履约保证金与规费的界限,对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履约具有重要意义。相关从业人员应把握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