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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用履约保函吗
时间:2024-05-22

监理合同用履约保函吗?

引述

监理合同是一种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明确监理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由第三方保证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对监理单位履约提供担保。监理合同是否需要使用履约保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规范》(JGJ/T293-2013)第十条规定:“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由合同约定。”

履约保函的适用性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合同可以约定使用履约保函,但并不是强制性要求。监理合同是否采用履约保函,应根据以下因素考虑:

  • 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工程规模越大、复杂程度越高,发包人要求监理单位提供履约保函的可能性越大。
  • 监理单位的资信情况:如果监理单位资信良好,发包人可能不强制要求其提供履约保函。
  • 发包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发包人风险承受能力强,可能不需要监理单位提供履约保函。反之,则可能要求。
  • 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单位需提供履约保函的,则双方应遵守约定。

履约保函的类型

监理合同中使用的履约保函可以有多种类型,常见的有:

  • 独立保函:保证人在监理单位违约时,无条件向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的保函。
  • 连带责任保函:保证人和监理单位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或监理单位履行债务。
  • 保函失效通知条款:在监理单位履约过程中,保证人可以随时向发包人发出保函失效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解除保函。

履约保函的期限

监理合同中的履约保函期限通常包括:

  • 质保期: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在质保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履约保函期限应覆盖质保期。
  • 解除期:发包人解除监理合同后,履约保函期限仍需继续一定时间,以保障发包人的后续追索权。

履约保函的责任范围

监理合同中的履约保函责任范围通常包括:

  • 监理单位违约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例如,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义务,导致工程质量或进度不合格,造成发包人损失。
  • 监理单位因违约被发包人解除合同后,应当返还的发包人预付款或工程款:例如,监理单位严重违反合同,发包人解除监理合同。
  • 监理单位违约造成发包人损失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履约保函的索赔程序

发包人索赔履约保函时,需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 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通知:明确索赔事项、金额及依据。
  • 监理单位收到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承认或否认索赔。
  •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发包人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 发包人向保证人发出理赔申请:提供索赔事项、金额、依据等证明材料。
  • 保证人审查申请材料,在约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决定理赔的,按保函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

结论

监理合同是否使用履约保函,需要根据工程规模、监理单位资信、发包人风险承受能力、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考虑。履约保函的使用有助于保障发包人的利益,避免监理单位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保证人,仔细审查保函条款,并按照索赔程序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充分发挥履约保函的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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