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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收履约保证金吗
时间:2024-05-22

可以提前收履约保证金吗?

**前言**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由履约方(通常为承包人)向对方(通常为发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履约担保。那么,在合同签订之前,履约方能否提前收取履约保证金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中的常见做法。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后返还其提供的担保物。因此,履约保证金的归还应当以履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投标人提供标的额一定比例的投标保函。

以上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履约方在合同签订之前收取履约保证金,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 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
  3. 履约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文件(如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函)。
  4. 履约方在合同签订前已履行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如提供设计方案、提供样品等。

实务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履约方提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并不常见,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 法律风险:如前文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 商业风险:提前收取履约保证金可能影响双方对合同的信任,为合作埋下隐患。
  • 财务风险:履约方需要垫付保证金的资金成本,尤其是金额较大时。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履约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与发包人约定提前收取履约保证金。例如:

  • 合同标的额较大,履约方需要提前采购原材料或设备,以避免资金短缺。
  • 发包人信誉较差,履约方需要采取措施保障债权。
  • 履约方已具备履约能力,合同履行风险较小。

模式选择

如果履约方决定提前收取履约保证金,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

  1. 暂定保证金模式:履约方在合同签订前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保证。待合同履行完成后,再根据履约情况结算保证金。
  2. 标的额一定比例保函模式:履约方在合同签订前要求发包人提供标的额一定比例的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无论是暂定保证金模式还是标的额一定比例保函模式,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数额、使用方式、返还条件等细节,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风险防控

为降低提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风险,履约方应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 与发包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互信基础。
  • 仔细审查发包人的资信状况,了解其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
  •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金的使用用途和返还条件,避免争议。
  • 保留收取保证金的书面凭证,以便维权时使用。
  • 必要时聘请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和审查,保障自身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在合同签订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并不违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履约方在决定提前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权衡利弊,采取适当的模式,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合理规范的提前保证金收取,既能保障履约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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