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可以没收
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给招标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以确保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履约保证金一般不由投标人直接支付给招标人,而是通过投标人的开户银行设定银行保函或者出具不可撤销的银行承兑汇票。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在中标后规定时间内递交,并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保存在招标人指定账户中。招标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的,中标人可以动用该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督促中标人认真履约;二是为招标人减少损失,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期履约,招标人可以没收保证金。另外,由于履约保证金已经预先扣除了违约责任,所以一旦发生争议,招标人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从维护招标人和招标秩序的角度来看,处理方式比较灵活。
履约保证金可以没收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可以没收的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 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开工的;
- 中标人中途退出的;
- 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中标合同的;
- 中标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并且逾期交付30天后造成发包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损失的。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以上四种情形都必然导致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招标文件可以对履约保证金如何处理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规定在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开工的情况中,招标人可以选择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者仅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
没收履约保证金的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招标人未按照前款规定通知的,中标人可请求招标人返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逾期不返还的,中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人在做出是否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决定之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 中标人的履行能力和诚意;
- 是否给予中标人补救违约行为的机会;
- 避免损失的可能性。
在做出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决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说明没收的理由。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人的收悉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逾期不退还的,中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标人对招标人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对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决定进行听证,因此在实践中,招标人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决定并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
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履约保证金被没收后,中标人将丧失对该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 停止、解除合同执行;
- 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予确认或者扣除验收费用、管理费用、赔偿损失等;
- 将中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中标人参与后续的招标活动;
- 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支付违约金;
- 要求中标人赔偿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因招标、采购活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并不影响招标人向中标人索赔违约金。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既没收履约保证金又索赔违约金,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只没收履约保证金不另行索赔违约金。
结语
履约保证金对于确保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切实履行招标投标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招标人应当严格把握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条件,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又维护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中标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履约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