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履约保函规定
绪论
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履约保函管理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按期履约至关重要。为规范水利工程履约保函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履约保函,是指委托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向受益人(业主方)提供的、由保证人(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履约人在履约过程中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文件。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包括新、扩、改建项目以及水利工程维修改造项目。
履约保函类型
水利工程履约保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 履约保函:保证履约人在合同期内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保修维护等。
履约保函金额
履约保函金额一般根据工程结算额确定,具体比例由业主方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工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工程结算额的5%。
履约保函申请
1. 投标保函:投标人在投标前向业主方申请,由业主方统一组织招标。
2. 履约保函:中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方申请,业主方审核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后,委托保证人出具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出具
1. 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经审查履约人的资质、履约能力等,出具履约保函。
2. 履约保函应载明委托人、受益人、保证人、履约保证金额、履约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范围等主要内容。
履约保函管理
1. 业主方负责履约保函的保管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证人关于履约人的履约情况。
2. 履约人负责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履约保函的有效性和可兑现性。
3. 保证人负责遵守履约保函的约定,并在履约人违约时承担保证责任。
履约保函兑现
1. 当履约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业主方有权向保证人申请兑现履约保函。
2. 保证人收到业主方的兑现申请后,应及时核实事实,在规定期限内兑现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失效
履约保函失效的情形包括:
- 工程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
- 工程保修期满,履约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 业主方与履约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业主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未收到履约人违约通知。
违约责任
1. 履约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丧失后续参与水利工程投标资格。
2. 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保函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影响其在水利工程履约保函业务中的信誉。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