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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2

履约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概念

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承包单位收取的保证履约的专用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工程项目。

管理原则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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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款专用。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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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管理。履约保证金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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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时划转。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承包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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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理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履约保证金监管台账,定期监督使用情况。

收取及返还

收取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和金额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返还

承包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返还时,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供保函或其他履约担保措施。

使用

履约保证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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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缺陷的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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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承包单位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逾期违约金、工程延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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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同意的其他与工程履约相关的费用。

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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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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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时发现并处理履约保证金使用中的问题,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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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同合同管理部门定期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必要时调整履约保证金金额。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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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挪用履约保证金的,承包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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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单位挪用或拒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

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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