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收履约保证金合同未约定
时间:2024-05-22
招标文件收履约保证金合同未约定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保障招标项目顺利履约而要求中标人缴纳的一笔资金。然而,在招标文件中,有时会出现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但未与中标人签订履约保证金合同的情况。
履约保证金合同的重要性
履约保证金合同明确约定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期限、用途、保管、退还等事项,是保障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权利的重要文件。没有签订履约保证金合同,会带来以下风险:
- 履约保证金用途不明确:未经合同约定,招标人无法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用途,中标人也容易产生误解或争议。
- 退还时间不明确:履约保证金合同通常会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没有合同,招标人可任意扣留或提取履约保证金,不利于中标人的利益。
- 保管责任不明确:履约保证金合同会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人,未经合同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履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不清,容易引发纠纷。
合同未约定时如何处理
当招标文件收取履约保证金但未约定履约保证金合同时,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 补签履约保证金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及时协商补签履约保证金合同,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各项事项。
- 参考标准合同:在招标人未提供合同范本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参照行业标准合同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与招标人协商约定。
- 提交风险告知函:中标人可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前,提交风险告知函给招标人,说明未签订履约保证金合同的潜在风险,并要求招标人予以重视和解决。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中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招标人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 明确收取理由:收取履约保证金必须有正当理由,如工程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工期较长等。
- 规定收取方式:履约保证金一般以现金、银行本票、银行保函或其他方式收取,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收取方式。
- 限定收取金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合理,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10%。
- 规范保管使用:招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交存专户保管,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使用。
总之,招标文件中收取履约保证金合同未约定的情况应引起重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及时协商补签合同,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各项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