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2
## **湖南省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履约担保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担保,是指经办担保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对债务人履约提供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履约担保业务的各类机构和自然人。
### 第二章 担保机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办履约担保业务: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明确的营业范围,包括履约担保业务;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五)拥有符合规定资质的担保从业人员;
(六)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保机构的申请经办履约担保业务,应当向湖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验资报告;
(四)组织章程;
(五)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六)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其他监管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 省金融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履约担保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经批准经办履约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取得履约担保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省金融局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第八条** 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超过注册资本的20倍提供担保;
(二)向关联方提供超出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担保;
(三)为资信不良的债务人提供担保;
(四)擅自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和组织结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章 担保合同
**第九条** 履约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债务的种类、金额、履行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期限;
(四)担保的条件;
(五)担保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担保机构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凭证,应当载明担保的种类、期限、金额,并由担保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向担保机构主张担保权利。担保机构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义务。
### 第四章 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对债务人的履约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履约期内履行债务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终止。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履约期外未履行债务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仍继续有效,但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担保责任逐年递减20%。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机构免除担保责任:
(一)债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担保机构主张权利的;
(二)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未履行债务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 第五章 担保资金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当从注册资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专项担保资金。专项担保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加强担保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的专项担保资金不足以覆盖担保责任的,应当及时补充资金。
###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当定期向债权人和征信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注册资本和实际经营情况;
(二)担保业务的类型、金额和风险状况;
(三)担保资金的变动情况;
(四)其他监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 第七章 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金融局负责对履约担保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省金融局监督检查担保机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资料、核对账目;
(二)约谈有关人员;
(三)检查担保业务现场;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金融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金融局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
(三)暂停或者撤销履约担保经营许可证;
(四)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