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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预付款保函纠纷
时间:2024-05-22

江西建工预付款保函纠纷

**引言** 在建筑工程领域,预付款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证承包商在收到项目预付款后,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预付款保函纠纷,给当事人带来损失。本文将深入探讨江西建工预付款保函纠纷的案情、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期对业界人士有所借鉴。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江西建工与某甲连号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西建工承接某工程,工程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还约定,由某乙向江西建工出具预付款保函,以保障江西建工履行合同义务。

后因故,江西建工未按期开工,某甲于4月向江西建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因江西建工收到预付款后并未进行施工,某乙多次催告江西建工返还预付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江西建工支付预付款本金及利息、某乙代为支付的保函履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 江西建工是否构成违约? - 预付款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 某乙能否直接代位求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西建工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在解除合同后未能及时返还预付款,构成违约。预付款的性质虽不同于一般借款,但具有借用性质,江西建工应当承担返还义务。此外,某乙作为预付款保函的出具人,在江西建工违约后,有权直接向江西建工代位求偿。

综上,法院判决江西建工向某甲支付预付款本金及利息,并向某乙支付保函履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预付款保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对方履行一定义务前,向对方提供担保。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由保证人承担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的履行责任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预付款担保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时,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作为工程预付款担保的合同。”

**实务建议**

为了避免预付款保函纠纷,建议当事人在使用时注意以下事项: - 合同约定明确:在预付款保函合同中,应明确标明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保函履约方式、债务人的违约构成要件等事项。 - 及时提起诉讼:如果出现承包人违约的情况,保函出具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关注时效: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履约期限,保函出具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语**

预付款保函纠纷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在使用预付款保函时,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通过关注争议焦点、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采取合理的实务建议,可有效降低预付款保函纠纷的发生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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