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履约保证金形式
壹、履约保证金的概念
履约保证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预先交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等价物。
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特征:
- 具有担保性质;
- 在合同履行后再予返还;
- 只有违约方才承担丧失履约保证金的责任。
贰、广州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1. 现金
现金履约保证金是最为常见的形式,特点是手续便捷、返还及时。
2.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是指由银行向受保人出具的,保证在委托人(保证金交纳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向受保人(保证金收取人)支付一定金额保证金的书面承诺。
银行保函分为:
- 无条件保函:银行无条件向受保人支付保证金;
- 有条件保函:只有在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时,银行才向受保人支付保证金。
3.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履约保证金是指由政府发行的,证明政府对持有人负有一定债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凭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政府债券为有价证券,可转让和抵押,变现便捷。
4. 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还包括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证明、货物或有价证券等,此类保证金需要具备可变现性,且在交付后仍可继续使用。
叁、广州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期限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
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 确定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人;
- 制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
- 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肆、广州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在合同履行完成后,除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返还方式应与交纳方式一致。
以下情形不得返还履约保证金:
- 保证金交纳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 合同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赔偿用途;
- 保证金已用于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伍、广州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效力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效力由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确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超过违约金的损失。”
陆、相关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履行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返还保证金。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案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预先向乙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合同履行后,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货款。乙公司遂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扣留了履约保证金。甲公司以乙公司无权扣留保证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40万元后,乙公司应返还剩余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
柒、总结
履约保证金在保证合同履行的同时,也对违约方起到惩罚作用,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当事人在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应谨慎选择形式,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