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厅关于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05-22
国家建设厅关于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为保证施工企业履行承包合同,而向承包企业预先交付的一笔资金。其主要作用为:
- 保证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 在施工企业未能按时完成合同义务时,建设单位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损失。
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建设厅的规定,履约保证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 工程总价款在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工程总价款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工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如下:
- 房屋建筑工程:2%-5%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3%
四、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有两种:
- 现金保证金: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承包企业。
- 银行保函:由建设单位向指定银行申请,由银行向承包企业出具保函。
五、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 保证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 补偿建设单位因承包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六、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保管,并应专户存储。建设单位不得挪用或侵占履约保证金。
七、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承包企业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承包企业有权要求延期开工或终止合同。如果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损失。
九、其他规定
- 履约保证金不得作为工程预付款。
- 建设单位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金额、用途、保管以及退还等事项。
十、结语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厅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