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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可以在货款中扣除
时间:2024-05-22

履约保证金可以在货款中扣除吗?

履约保证金,也称为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或业主在工程合同签订时,要求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或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损失。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扣除,一直是工程合同双方关注的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引发大量的纠纷案件。

针对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在货款中扣除的问题,目前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规定,不同地区的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判例。

一、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就履约保证金的扣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我国出台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按不同合同暂扣的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统一管理,并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对因承包人违反合同要求发包人履约担保人采取担保措施而产生的担保费用,在扣除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后,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承担。对因发包人违反合同要求履约保证人采取担保措施而产生的担保费用,在扣除发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后,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承担。”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在货款中扣除,不同地区的法院存在不同的判例。

1. 允许扣除

有的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属于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发包人(业主)的合法权益,防止承包人(供应商)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承包人(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业主)有权从货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1民终9162号判决中认为,“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收回价款或赔偿损失的担保,发包人有权从拖欠货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

2. 不允许扣除

也有的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属于债务,而不是担保。发包人(业主)扣除货款,属于侵害了承包人(供应商)的债权,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3民终3775号判决中认为,“《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发包人享有抵销权或扣留权,且履约保证金不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性质上属于债务,发包方不存在扣留债务的抗辩权,故发包人无权从结算款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实务建议

鉴于目前对于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在货款中扣除的问题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发包人(业主)和承包人(供应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以及违约情形下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1.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为债务,也可以约定为担保。如果约定为债务,则发包人(业主)不得擅自扣除货款;如果约定为担保,则发包人(业主)可以在承包人(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下,从货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

2. 违约情形

应当明确规定承包人(供应商)哪些违约行为会导致发包人(业主)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例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逾期交付工程、擅自转让工程等。

3. 扣除程序

应当约定发包人(业主)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程序,包括通知方式、听证程序、异议处理等。避免发生扣款纠纷。

4. 争议解决

在履约保证金扣除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在货款中扣除,需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发包人(业主)和承包人(供应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违约情形、扣除程序和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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