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返还 时效**
概念
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或者采购人为了保证承包人或者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其提供的保证金。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发包人或者采购人应当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
法定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其他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执行。
时效中断
如果发包人或者采购人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则时效中断。时效中断后,从时效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
时效中止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发包人或者采购人无法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则时效中止。时效中止后,从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
时效延长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延长履约保证金返还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法定的5年诉讼时效。
时效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其他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期限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常见问题解答
**Q:如果发包人或者采购人在法定时效内未返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或者供应商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A:承包人或者供应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或者采购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Q:如果承包人或者供应商在法定时效后才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或者采购人可以拒绝吗?**
A:是,发包人或者采购人可以基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Q:时效中断后是否需要重新通知发包人或者采购人?**
A:不需要,时效中断后,从时效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不需要重新通知发包人或者采购人。
注意事项
1.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避免因时效问题产生争议。
2. 承包人或者供应商应及时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以免丧失时效权利。
3. 发包人或者采购人应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避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