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时间:2024-05-22
招标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含义和目的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单位在招标合同中要求投标人缴纳的、在中标人中标后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向招标单位提供的、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一是保障招标单位在中标人违约时拥有一笔可支配的资金,用于弥补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二是激励中标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防止中标人随意弃约。
二、履约保证金的类型和缴纳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类型:
- 现金保证金:投标人将现金存入招标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 银行保函:投标人委托经国家认可的银行出具保函,由银行承诺在中标人违约时履行的民事责任。
- 保险保证金:投标人委托经国家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由保险公司承担中标人违约的赔偿责任。
- 中标人应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分期缴纳。
-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由招标单位确定。
- 一般为中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不得低于中标合同价款的10%。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款的30%。
- 一般与合同履行期限挂钩。
- 最长不得超过合同履行期限加1年。
- 特殊情况下,招标单位可适当 продлить срок。
- 银行保证:由银行对履约保证金的偿还提供担保。
- 保险保证:由保险公司对履约保证金的偿还提供担保。
- 质保函:由质保单位对履约保证金的偿还提供担保。
- 其他担保方式:由招标单位与投标人协商确定。
- 招标单位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 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缴、保管、退还等工作。
- 应定期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
- 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约,招标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证金。
- 中标人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归还中标人。
-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中标人已履行合同义务。
- 合同履约期已届满。
- 招标单位未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规定的需要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情形。
- 中标人违约,招标单位可动用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单位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可要求招标单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招标单位在不正常变相毁约的情况下,中标人可要求招标单位赔偿违约损失,并要求招标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三、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
四、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招标单位可选择以下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
五、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招标单位在收到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后,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七、违约责任
中标人违约责任:
招标单位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