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履约保证金退还办法
时间:2024-05-22
交通部履约保证金退还办法
前言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公路、水运、铁路、港口工程施工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后履约过程中存入指定账户的资金,作为保证其履约的担保。
退还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还履约保证金:
-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无拖欠工程款的。
- 无严重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的。
- 履约期满,未解除合同且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
- 根据合同约定,无需保留未完成工程尾款的。
退还流程
有意愿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接到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
- 核实施工单位是否符合退还条件。
- 经核实无异议的,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
- 交通运输部核准后,通知建设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退还金额
履约保证金退还金额为履约保证金缴存金额扣除以下费用:
- 工程缺陷修复费。
- 工程损害赔偿费。
- 欠款清偿费。
- 违约金。
退还时效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施工单位。
违反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承接工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资质证书。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