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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履约保函
时间:2024-05-2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履约保函

**引言**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常用的竞争性采购方式,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履约行为,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对履约保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履约保函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一种担保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履约保函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

履约保函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保障承包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承包人或者其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交的一份具有担保性质的文件。履约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承包人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如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将向发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法律性质**

履约保函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是担保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独立性、抽象性、从属性的法律特征。履约保函的生效并不依赖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就负有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履约保函的种类

《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不同形式的履约保函:

  • 银行保函:由银行作为担保人出具的履约保函。
  • 保险保函:由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的履约保函。

两种保函的法律性质相同,但担保人不同,在出具手续、收费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履约保函的出具主体

履约保函的出具主体包括承包人和担保人。承包人是履约保函的主要义务人,担保人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担保人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其他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发包人应当对担保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核,并对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履约能力承担审查和评价责任。

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期限

**金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的履约风险确定,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期限**

履约保函的期限一般为合同履行期满后6个月,但不得少于合同履行期满后的3个月。

履约保函的生效和失效

**生效**

履约保函自承包人中标之日起生效,并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发包人。

**失效**

履约保函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 合同解除或终止;
  • 合同履行期满;
  • 履约保函期限届满。

履约保函的索赔程序

当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发包人可以向担保人索赔。索赔程序一般如下:

  1. 发包人向担保人提交索赔通知,并说明承包人违约的事实和索赔金额;
  2. 担保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发出追偿通知书;
  3. 担保人收到承包人书面答复后,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支付索赔金额。

履约保函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履约保函的有效性:担保人是否有权以承包人违约事实不真实或非重大违约为由拒付保函金额;
  • 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向发包人支付保函金额后,是否享有向承包人追偿的权利以及追偿的范围;
  • 发包人的选择权:发包人是否可以放弃向担保人索赔,直接向承包人追偿。

结论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履约保函是一种有效的合同担保手段,在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确保合同的履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包人、承包人和担保人应当根据《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履约保函的法律效力,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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