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时间:2024-05-22
江苏省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 一、适用范围 江苏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等。 ## 二、履约保证金标准工程合同价款:
-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交纳合同价款的 3%;
-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含 1 亿元)的,交纳合同价款 150 万元,超过 1 亿元的部分,按合同价款的 2% 交纳;
- 1 亿元以上至 3 亿元(含 3 亿元)的,交纳合同价款 200 万元,超过 3 亿元的部分,按合同价款的 1% 交纳;
- 超过 3 亿元的,交纳合同价款 250 万元,超过部分不再交纳。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可减少 1 个百分点:
- 省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
- 在省内注册登记 5 年以上且连续 2 年合同履约合格的建筑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
- 承担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省重点建设项目且合同履约良好的建筑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 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 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单;
- 质保金。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交纳。承包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交纳至建设工程所在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履约保证金专户。
## 五、保证金扣划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履约义务的;
- 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承包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
-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的,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未发生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 七、监督管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专户的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未按照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处以合同价款 1% 以上 3% 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使用履约保证金的,处以违法金额 1% 以上 3% 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