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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保证金民法典规定
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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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保证金民法典规定

**前言**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合同履行的重要担保机制。为规范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其法律要义并妥善运用。

一、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中标后,在工程合同生效前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工程合同履行的金钱或其他符合保证金要求的财产。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

  1. 保障发包人工程款项的支付
  2. 督促承包人按质按期完成工程
  3. 保障工程质量

二、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类型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分为两种类型:

  1. 预付款保证金: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在扣除已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后,向承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预付款保证金的期限为预付款支付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少于工程保修期,但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年。

四、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划付账户:工程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发包人指定的专户。
  2. 保证金的转让: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让工程履约保证金。
  3. 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当在预付款支付完毕后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退还预付款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五、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扣罚

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时,发包人可以扣罚工程履约保证金:

  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保证金
  2. 未按期完成工程
  3. 合同约定的品质、性能、规格和数量不符合约定
  4. 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保修
  5. 转让工程履约保证金
  6.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扣罚工程履约保证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包人已向承包人发送书面催告通知
  2. 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违约行为
  3. 发包人已向承包人说明扣罚事由、依据及金额

六、工程履约保证金争议的解决

发生工程履约保证金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 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3. 提起诉讼: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七、案例分析

案例:某工程项目中,承包人迟延交付工程。发包人据此扣罚工程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违约金。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无权扣罚保证金,并提起仲裁。

判决: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承包人迟延交付工程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扣罚工程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违约金。仲裁庭支持了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八、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为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把握民法典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另行约定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方式。但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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