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招投标履约保证金
**临泉县招标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泉县招标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加强监督,防范履约风险,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分为现金缴纳、银行汇款、保险保函缴纳。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中标金额的规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招标文件规定。
**第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登记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退还、冻结等情况。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用于保证中标人履约。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动用。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冻结履约保证金:
-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 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
- 中标人有重大违约行为的;
- 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冻结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或解除冻结。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
- 中标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违约行为的;
- 招标投标程序被依法宣告无效的;
- 招标投标活动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的;
- 其他应当退还的情形。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退还应当在履约期满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中标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防止履约风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异议或者举报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反映。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