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
引言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履约行为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顺利履约,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住建局对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文将对住建局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为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提供合规指引。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性质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单位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发包单位提供的,用于保证工程合同履约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本质上是一种担保,保障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 工程施工合同;
2. 工程监理合同;
3. 设计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计算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确定,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数额 = 工程合同价款 × 履约保证金比例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主要包括:
1. 现金;
2. 银行保函;
3. 保险公司保函;
4. 其他经住建局认可的形式。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住建局对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由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住建局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发包单位有权对工程履约保证金进行保管和使用,未经承包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承包单位有权查询履约保证金的存放情况和使用情况。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工程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 支付违约金;
2. 赔偿建设工程中的损失;
3. 清偿工程款项;
4. 住建局规定的其他用途。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1. 工程合同全面履行后;
2. 双方解除合同后,承包单位已清偿所有债务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3. 发包单位违约并造成承包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的。
违反住建局规定使用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后果
发包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违反住建局规定,未经承包单位同意擅自动用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发包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附则
1.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