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履约保证金
引言
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保障措施。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交纳的保证金,以保障承包人履行合同。
2.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主要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
3.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4.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保管。发包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履约保证金。
5.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履行合同后,由发包人退还给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扣留履约保证金,或者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法院扣押。
《办法》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1. 规范了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 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 为履约保证金的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的实施
《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
常见问题解答
1. 履约保证金是否必须交纳?
《办法》规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是否交纳,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2. 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谁?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承包人所有。
3. 履约保证金可以分次返还吗?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可以分次返还。具体返还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结束语
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重要的风险保障措施。建设部出台《办法》,规范了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