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与预付款互相抵消
引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函和预付款是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履约保函是由担保机构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履约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预付款则是由受益人向履约人支付的,用于履约人前期工程开支。关于履约保函与预付款能否互相抵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抵消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21条第3项
《担保法》第21条第3项规定:主债权已由担保人履行完毕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消其对保证人的责任债务。
《合同法》第97条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一债务抵销另一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能否抵消的争议
支持抵消的观点
主张抵消的观点认为,履约保函在性质上属于担保,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预付款则属于债务,是履约人应当偿还的款项。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履约保函履行完毕后,预付款债务可以抵消履约保函的责任债务。
反对抵消的观点
反对抵消的观点认为,履约保函与预付款虽然在用途上具有担保性,但性质上并不相同。履约保函旨在担保履约人的合同履行义务,而预付款则是工程合同中约定执行合同的一项条款,其目的是加速合同的履行。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下的债权债务,不具备抵消条件。
司法实践
对于履约保函与预付款能否抵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意见。一些法院支持抵消,认为履约保函属于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抵消履约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另一些法院则认为不能抵消,认为履约保函与预付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具有抵消的法律依据。
明确规定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一些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履约保函与预付款之间不可抵消。例如,我国建设行业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22年版)》第21.4.1条规定:“承包人在履约期间提供履约保函的,业主不得抵充已支付的预付款。”
结论
关于履约保函与预付款能否互相抵消,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裁判意见。在工程合同实务中,为了规避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与预付款之间的关系,是否可抵消应予以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仅对履约保函与预付款能否抵消问题进行探讨,所述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问题仍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