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方式改变补充协议
时间:2024-05-22
履约保函方式改变补充协议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协议适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形。
二、履约保函方式变更
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发包人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方式从(原有履约保函方式)变更为(新履约保函方式)。
三、新履约保函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按时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新履约保函。
新履约保函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 保函金额与原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相同;
- 保函期限与原合同履约期限一致;
- 保函受益人为发包人;
- 保函生效时间为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
- 保函到期前,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更新后的保函;
- 保函应注明本补充协议的编号。
四、履约保函解除
以下情形发生时,原履约保函自动解除:
- 承包人提供新履约保函之日;
- 本补充协议约定解除之日;
- 《原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
承包人提供新履约保函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原履约保函的出具方提出解除申请。
五、原履约保证金退还
原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应自发包人收到新履约保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承包人。
六、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新履约保函或新履约保函不符合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七、其他约定
本补充协议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签字盖章
承包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