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利息诉求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确保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完全履行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通常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存在。对于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享有利息收益,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支持承包人享有利息收益的观点
认为承包人享有利息收益的主要理由在于,履约保证金本质上是一种存款,承包人将其资金置于发包人控制之下,并暂时丧失了对资金的支配权。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存款人有权获得利息,因此承包人应当享有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收益。
另外,如果剥夺承包人的利息收益,将导致承包人承担无报酬提供担保的义务,这违背了《合同法》关于担保义务应当是无偿原则。同时,也会挫伤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积极性,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支持发包人享有利息收益的观点
反对方案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而不是存款,承包人无权获得利息收益。发包人持有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其合同债权的实现,并不是为了获取收益。
此外,《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并没有赋予承包人获得利息收益的权利。因此,承包人不得要求取得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收益。
法律的规定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属问题,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这个问题持不同的意见,有的支持承包人享有利息收益,有的支持发包人享有利息收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金的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质人享有。”该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质押保证金,并没有对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做出明确规定。
建议的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履约保证金利息归属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在法律上明确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归属。在修订《合同法》或出台其他法律法规时,可以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归属。
-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归属。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 司法审判。当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归属。
只有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加强合同约定和完善司法审判,才能真正解决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归属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