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连带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概要
甲公司作为主合同标的物的采购方,与乙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为了确保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履约连带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抗辩称,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履约进展情况,导致其无法及时履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丙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对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且无需承担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甲公司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丙公司作为履约连带担保人,其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丙公司抗辩称其未及时收到履约进展情况导致其未能及时履约的行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丙公司不能以该理由免除其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认定乙公司对违约承担主要责任,丙公司有权就其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向乙公司追偿。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履约连带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反映了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在此类纠纷中,担保人应充分了解其承担的责任,并谨慎履行其担保义务。
首先,连带责任意味着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而不受其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影响。在履约连带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而非连同的。
其次,担保人不得以免责事由抗辩债权人权利。担保人主张免责事由时,必须有合同约定的法定理由。本案中,丙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进展情况,但该主张未得到合同约定的支持。因此,丙公司不能以该理由免除其连带担保责任。
最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但这一追偿权不影响其对甲公司的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对于担保人来说,应谨慎评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担保标的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并协商明确免责条件。
对于债权人来说,应选择信用良好、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充分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同时,应明确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责任免除事由。
总之,履约连带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人应充分认识其承担的连带责任,谨慎履行其担保义务。债权人应选择信用良好、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人,并明确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责任免除事由,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