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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提交履约担保招投标法
时间:2024-05-20

不予提交履约担保:招投标法解读

一、履约担保概述

履约担保是招标人为了保障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抵押物担保等多种形式。招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决定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二、不予提交履约担保的情形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但以下情形除外: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合同金额小于100万元的;
  2.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金额小于500万元的;
  3. 其他依法不予提交履约担保的情形。

三、不予提交履约担保的影响

如果招标人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而投标人不提交或者提交的履约担保不符合要求,则会导致以下后果:

  1. 投标资格被取消;
  2. 中标后合同解除;
  3. 保证金被没收。

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不予提交履约担保的争议时有发生,例如: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5164号判决认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是合法行为,但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履约担保。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7167号判决指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予提交履约担保,那么投标人就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会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公平。

五、总结

综上所述,是否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是招标人的权利,但招标人必须依法行使这项权利。不予提交履约担保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金额较小的情况以及其他依法不予提交的情形。如果招标人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人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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