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11-04
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敬启者:
我方作为原告,依法向贵庭申请财产保全。根据审查本案相关材料及证据,经过合议庭的审议,并听取了被告的陈述和辩护意见,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方不动产财产进行冻结。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财产调查报告,认定被告名下的不动产存在被转移、出售等迹象,可能导致原告要求的赔偿难以执行的情况。因此,为保证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裁定对被告名下的所有不动产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裁决终局之日,共计三个月。
二、对被告方银行账户进行查封。
鉴于被告可能转移、挪用资金以逃避其赔偿责任,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权益保护;同时,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给付款项的行为亦表明其已失去履行义务的能力。为此,裁定对被告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进行查封,以确保原告能够顺利执行判决决定。查封期限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裁决终局之日,共计三个月。
三、责令被告提供上述财产的详细清单。
为便于保全措施的实施和监督,特责令被告在十日内提供其名下涉及本裁定书所规定的不动产及银行账户的详细清单,包括房产证明、不动产登记簿、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户号码等相关资料。逾期未提供的,将视为拒绝执行本裁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裁定立即生效。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