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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措施执行异议期限
时间:2023-11-04

诉讼保全措施执行异议期限

诉讼保全是当事人以民事诉讼为基础,向法院申请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执行异议是指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提出异议或不服,并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该决定的行为。那么,诉讼保全措施的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对诉讼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三个月。这个期限从保全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首先,保全决定的送达方式有三种: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邮寄送达回证和公告送达。按照一般情况,法院会通过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的方式送达保全决定。那么,保全决定从法院寄出的日期算起,到当事人收到并签收的日期为止,这段时间属于执行异议期限。

其次,在没有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回证或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是邮寄方式,保全决定从寄出之日算起,到被执行人收到并签收邮寄发票的日期为止,也是执行异议期限。

但是,如果保全决定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保全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并从公告之日起计算执行异议期限。

有待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异议期限是可以延长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提出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满后三个月内提出,并说明其合理理由。当然,法院会审查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同意延长执行异议期限。

在进行诉讼保全时,了解诉讼保全措施执行异议的期限非常重要。被执行人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异议,以免超过期限而导致异议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及时提出异议,需要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异议期限,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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