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1995年7月1日在原上海市中级法院“撤一建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座落在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占地 21 亩,大楼总面积 46000 平方米,拥有41个法庭。
下辖浦东新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金山区、 奉贤区等7个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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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提出申请。诉中和诉前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提供担保。诉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3)法院裁定。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可因下列情况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
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